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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不簽勞動合同怎麽討要工資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可以通過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等方式主張工資。

而且不簽合同的期限超過壹個月,還可以要求每個月雙倍工資的賠償。

簽訂勞動合同,需要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用人單位應具有合法的經營資質和從業資格;

2.勞動者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勞動者應當符合用人單位要求的資格條件;

4.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還需要包括以下內容:

1.雙方的名稱和地址;

2.勞動合同期限或者工作任務期限;

3.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4.工人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

5、工資和其他福利;

6.社會保險和福利

7.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8.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和方法。

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如下:

1,審核新員工主體資格;

2.履行對新員工的告知義務,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如實告知新員工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

3.簽訂勞動合同;

4.簽發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壹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壹份。

綜上所述,臨時工即使不簽訂勞動合同,仍然享有按其勞動成果獲得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必須按照雙方約定的方式和標準及時支付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支付工資,臨時工可以通過協商、投訴、法律途徑索要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7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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