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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需要辦理離職手續嗎?

法律分析:所謂“臨時工”也應遵循《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依法辦理離職手續。

1.勞動合同未到期的,需提前壹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上報人力資源部。

2.由人力資源部逐級上報,經總經理和董事長批準後,由人力資源部通知所屬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按照《離職員工交接程序》、《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依次交接。財務部門結清貸款後,經交接雙方及部門領導簽字後,即視為交接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的,由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和保險減員手續。

5.人力資源部統計本月出勤情況,上報上級領導請示,在工資結算日發放工資。

6.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如果是試用期員工,壹般只需要提前三天申請,手續也比較簡單。另外,人事檔案在公司的,要轉到人才交流中心。如果現有單位願意接受托管,也可以。其他形式的離職,比如勞動合同到期,不會直接續簽,正常工作交接也不需要提前30天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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