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犯搶劫、強奸、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販賣毒品、投毒、放火、爆炸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21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行政拘留,不執行行政拘留。
1),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可以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也可以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總結壹下,妳15歲,和同學打架,妳用的是“撓同學的臉”。
這句話的表達可以說不夠細致
如果造成同學重傷(可能性應該較低),那麽就要追究刑事責任。
妳只說了刮擦。到什麽程度?會留疤嗎?疤痕的長度是什麽樣子,沒有準確的表達出來。
所以我只是告訴妳所有的可能性。
如果對方沒有達到重傷,就不追究妳的刑事責任。
但是任何打人的行為都是違法的,要追究妳的行政責任。但立法的原則是,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人,應當給予違反治安管理的行政拘留,而不是行政拘留。
但是妳應該被執行,行政罰款由警察執行。
同時,如果暴力發生地在學校範圍內,學校因未盡到監護職責,要承擔學生的賠償責任。
如果暴力發生的地點在學校之外,妳的父母作為監護人,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打架是不文明的,也是愚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