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在向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上訴的,應當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間未預繳訴訟費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繳。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繳。
當事人逾期不繳納訴訟費用又不申請司法救助,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繳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