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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定罪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偵查的過程中沒有供述,但偵查機關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構成犯罪的,就會被定罪,所以可以在沒有被告人供述的情況下依法定罪,那麽這壹規定也可以避免在審判過程中保護人權,鼓勵偵查人員積極收集證據,提高偵查人員的水平。所謂“零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偵查、起訴、審判時,只作無罪辯護或者拒絕作有罪供述的情形。雖然庭審時沒有翻供,但如果偵查機關掌握的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構成犯罪,仍然可以定罪處罰。如果沒有被告人的供述,但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其有罪並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強調證據和調查研究,不相信口供。在所有情況下,判決應強調證據和調查研究,不要相信供詞。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定罪量刑事實有證據證明;(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衍生問題:

簽署的聲明可以更改嗎?

如果第壹次告白有不清楚或者錯誤的地方,可以在隨後的告白中進行不同的告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訊問筆錄應當由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他不能閱讀,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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