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申請再審;兩年後,原判決據以作出和承擔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並且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如果是兩年內,盡快申請再審。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第二百零七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