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後,應當通知申請人符合受理條件,自受理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
二、什麽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案情復雜的,經批準,最長可以延長15日。逾期未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讀者如有其他問題,可以繼續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