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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小微企業標準

法律主觀性:

小微企業是經濟學家郎鹹平教授提出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統稱。根據該法,中小企業分為中型、小型和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總資產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小微企業稅收的概念與其他部門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個標準:

壹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萬元;

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

三是納稅對象,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符合這三個標準的,就是稅中所說的小微企業。

法律客觀性:

《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的通知》第四條小型微型企業統稱為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的界定標準是:1。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0萬。2.該企業員工人數不到300人。3.現在總資產在500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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