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房前壞了,需要房東修理;
2.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出於以下原因修理損壞的門鎖:
(1)出租人應負責維修租賃房屋的自然損壞或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維修。未及時修繕房屋,造成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3)承租人應愛護並合理使用租賃場地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改裝、擴建或增設。如確需變更,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合同;
(4)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理或賠償。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人應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壹)擅自將租賃房屋轉租的;
(二)擅自轉讓、出借、調換租賃房屋的;
(三)擅自拆除或改變租賃房屋用途的;
(四)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
(五)無正當理由拖欠住宅房屋閑置6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租賃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回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