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工資、獎金和勞動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至於由夫妻雙方共同撫養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夫妻雙方自主。雙方有平等的待遇權,雙方可以約定丈夫的工資可以不給妻子。
但是,如果壹方沒有經濟來源,那麽另壹方就要支付生活費,因為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9條* *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對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
對於夫妻* * *有財產的界定,有兩點需要註意:
第壹,夫妻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所謂婚姻存續期間,是指從男女雙方登記之日起至壹方離婚或死亡之日止的期間。
第二,夫妻取得財產是指取得財產所有權,而不僅僅是實際取得財產。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和特定財產的取得有時是同步的,有時是先後發生的。
所以* * *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劃分,關鍵是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時間。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具體取得的財產不壹定是* * *財產。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權的人才屬於* *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