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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證壹個月,想離婚怎麽辦?

妳好,我國法律賦予公民自由離婚的權利。如果夫妻雙方是自願的,或者他們之間的關系破裂,他們可以離婚。離婚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協議離婚,即夫妻雙方在溝通壹致的情況下,持各自的戶口簿和身份證;我的結婚證;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到夫妻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可。另壹種方式是訴訟離婚,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特殊情況可以在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根據妳描述的情況,由於生活方式不同,如果覺得會嚴重影響身心健康,可以申請離婚。但是,婚姻不是鬧著玩的。遊戲可以重來,婚姻卻不能。就算能復婚,這樣的婚姻也蒙上了陰影,再怎麽挽回也達不到以前的狀態。離婚的決定壹定要慎重,妳可能會因為自己的壹時沖動而毀了自己幸福的婚姻。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三十壹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有意願,並已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後,就會出具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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