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行為包括:(1)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也有合理的壟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壹)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十五條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壹)用於改進技術、研究和開發新產品;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統壹產品規格和標準或實行專業分工;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的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的競爭力;
(四)實現節能、環保、救災等社會利益;
(五)由於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嚴重下滑或明顯生產過剩;
(六)保護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合法利益;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