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法規對“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的規定統稱為合同效力制度。
合同成立的條件
關於合同的成立條件,壹般認為應滿足以下條件:1,締約主體應為雙方或多方;2.具有法律規定的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或者過程;3.就主要條款達成協議的意思表示(在某些情況下,需要某種形式作為表達的載體)。此外,對於壹個實際的合同,實際可交付物也應作為成立的要求。如果滿足上述條件,合同就可以成立。至於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合法成立的合同,就應該是有效的。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解除後,自始無效,這是溯及力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61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受損失的壹方。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物,返還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