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調制原則。根據法定調制原則,調制的實體內容和程序規範應當由法律規定,只有在法律明確授權的特殊情況下,才可以由行政法規規定。從形式上看,這壹原則是“議會保留”或“法律保留”原則的體現,是議會與政府在調制權分配上的壹種平衡。但本質上,其主要目標是保證調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保證市場主體或第三部門的產權,保證法律的遵守和效力。
(2)適度調制原則。其要求是,調制行為必須符合法律和客觀實際,兼顧調控的需要和可能,保護各類主體的基本權利。它體現了經濟法的經濟性和規制性特征,與調制法定原則密切相關,包括適度規制和適度規制兩個方面。
(3)調制性能原理。兼顧公平與效率是經濟法調整的重要目標,因此追求調制效應或績效、總量平衡和社會總福利的增長也將成為經濟法領域的普遍價值和原則。
特點:
與傳統的部門法相比,經濟法具有突出的現代性(包括政策性和社會性等)。)並且是典型的現代法律;與基本的部門法相比,它是先進的或高級的(這也與現代性有關),是典型的先進法;與更側重於保護私人利益或國家利益的部門法相比,它在法益保護上更具有社會性;與所有部門法相比,它具有突出的經濟性和規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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