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儒學合法化的簡要過程
1.中國古代的成文法始於戰國時期魏國李悝制定的《律令》,社會法律制度真正的儒家化是從漢代開始的。
然而到了漢代,在漢武帝時代儒家思想成為占統治地位的官方意識形態後,以前按照法家精神制定的中國古代成文法律繼續向儒家思想滲透,儒家思想所維護的社會等級秩序以及相應的禮儀規範和禮教(“三綱五常”)逐漸成為淩駕於法律之上的最高準則。漢武帝時代儒家上升為統治意識形態後,“三綱五常”的儒家倫理精神日益滲透到法律中,成為淩駕於法律之上的最高準則。)
2.隋唐時期,普遍形成了以“以禮入法”為特征的法律文本。(禮讓合法化的過程基本完成。)
《唐律》和《唐律簡論》是歷代法制的偉大成就。
3.宋元以來的法律修改也遵循了“以禮入法”的精神。(由於法律充滿了儒家精神,唐宋以後的統治者都非常強調“以刑懲教”,即利用法律加強對儒家的教育,從而鞏固其專制統治。)
二、儒家法律制度的精髓
“以禮入法”的實質是將傳統的等級制度和禮儀規範的原則落實到國家法律中,根據人們的地位和社會關系來判案量刑;
性能1,十惡不赦:
魏晉以後,統治者將危害社會等級秩序的十種行為定義為“十惡”,認為是不可饒恕的、必須嚴懲的嚴重惡行。
性能2。八項意見:“十惡”以外的罪行,可以根據其地位和對朝廷的貢獻而減輕,稱為“八項意見”。
性能3。如果平民侵犯權貴,晚輩侵犯長輩,會根據輩分和血緣關系嚴懲。
第三,儒家法律制度的影響:
中國古代成員法律地位的不平等與“以禮入法”密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