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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設立特別行政區的理論和法律依據?

理論基礎是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國家的核心利益,不容侵犯。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第三十壹條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序言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1840年鴉片戰爭後被英國占領。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將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中國人民長期以來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

為了維護國家統壹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國家決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按照“壹國兩制”的方針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中國政府已經在中英聯合聲明中闡明了對香港的基本原則和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證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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