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經1987年6月+10月10日公安部第33號令發布,1990年4月9日公安部第16號令修訂,自1990年4月9日起施行。
總而言之: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6月1987+10月1日起施行,4月9日修訂1990日起施行。這是壹部詳細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旅館業治安管理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和要求。
為了加強旅館業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制定本細則。
法律依據: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三條:開辦旅館,其建築物、消防設備、出入口、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必須有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批,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者,公安機關將處以罰款或吊銷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責令其停止營業;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公安機關在旅館業治安管理中的職責是,指導和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培訓,依法懲處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