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四十九條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壹百條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造成遊客滯留等嚴重後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 (壹)在旅遊行程中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的;(二)拒絕履行合同的;(三)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