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實際的債權債務關系。
乙和丙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名義上的債權債務關系。
甲與丙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壹種適當的代理關系。
乙公司有權要求丙公司支付剩余貨款——因為乙公司與丙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國際貿易合同,符合國際貿易合同雙方的身份,交易屬於國際貿易範疇。因此,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和合同法,C公司是這份國際貿易合同中的買方。賣方實際履行交付義務後,C公司將作為何種買方承擔支付本合同項下剩余貨款的責任?
案例二:
1、A、B的理由均不成立——A公司委托B公司為A公司出口領帶,並與B公司簽訂了代理協議,因此A公司有責任保證商品質量,而A公司因未與C公司簽訂合同,不是合同當事人而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成立。B公司作為代理人,可以不承擔直接責任,而承擔連帶責任,即向委托人A公司反映問題,要求A公司負責解決質量問題引發的糾紛。
2、外貿公司作為中介,那麽,就要為雙方承擔責任;作為代理人,那麽,責任只由代理人承擔——即以個人名義與外商簽訂合同,辦理相關進出口手續。如果這些代理職責存在問題,代理人應當承擔責任。如果不在這些代理商的責任範圍內,比如案例2中的商品質量問題,那麽代理商就不承擔責任。
所以無論是作為中間人還是代理人,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風險。因此,必須仔細考慮和界定合同文本,並嚴格按照合同行事。
由於我不是律師,無法提供確切的相應法律條文。以上內容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