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30年代蘇聯法學的重要代表人物維辛斯基提出了社會主義法學理論,認為國家權力制定的法律反映了統治階級的意誌。維辛斯基所說的法是階級鬥爭的不可調和的物質,多少混淆了國家與法的區別。
把法律作為統治階級的意誌,必然會縮小法律的視野,縮小法律的內容,使之脫離法律的客觀社會基礎。純粹的階級法觀背離了馬克思哲學的思維,是對馬克思整體思想的粗暴閹割和片面誇大,造成理論上的扭曲和僵化,進而導致實踐上的倒退和失敗。
馬克思法治理論的價值取向在於人的解放。法律應該是人類社會行為的必要法律,是人民意誌的體現,所以必須堅持人民的主體地位。任何壹種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還給人自己,所以法律的關系基本上就是把人的權利和責任還給人自己。
在馬克思的理論中,實現人的解放是法的本質要求,法也是實現人的解放的壹種方式,而人的解放離不開法。
馬克思在《森林盜竊法論戰》壹文中進壹步指出,“壹個不自由的世界需要不自由的法律,因為動物的法律是不自由的體現,而人類的法律是自由的體現。”
他的“法律是自由的肯定”、“法典是人的自由的聖經”、“人的法律是自由的體現”等觀點表明,他把人的解放作為法律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