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為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或個人,也就是說,在我國境內開采原礦或選礦的為資源稅的納稅人,砂石轉賣不屬於資源稅的納稅範圍,無需繳納資源稅。
簡易應稅混凝土企業銷售的砂石計算方法如下:
1.確定銷售收入:把賣出去的沙子算作企業的銷售收入;
2.成本計算:根據實際情況計算砂石的成本,包括原材料采購成本、制造成本、物流運輸成本、銷售成本等。
3.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銷售收入-成本-稅金及其他扣除項目(如租金、廣告費);
4.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根據個人所得稅稅率表計算,根據應納稅所得額確定應納所得稅額。
綜上所述,開采砂石應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銷售額將包括所得稅、營業稅和城建稅。不需要輸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是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資源稅。應稅資源的具體範圍依照本法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以下簡稱稅目稅率表)確定。
第十壹條
納稅人應當向應稅產品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