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以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提供專門用於入侵、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是用於入侵、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而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