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婦女罪壹般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收買被拐賣婦女後有其他犯罪事實的,如造成重傷或精神損失的,也可按其他犯罪行為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綜上,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按照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收買被拐賣婦女罪的對象是14周歲以上的婦女,而且必須是被拐賣的婦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1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沒有虐待被收買的兒童,不妨礙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符合被買婦女意願,不妨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