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主要合同義務只有在不動產登記時才得以履行。在約定時間內,買受人要求過戶後的合理期限內,出賣人不配合辦理過戶登記,構成違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自合同訂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產權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的義務,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過戶是指用正常程序把屬於壹個所有者的東西變成另壹個所有者的過程。買賣、繼承或贈予不動產、車輛、記名證券等。,業主名稱應按法定程序變更。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是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也可以是自制的合同。采用自制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在申請轉讓前委托市房產局認可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對符合要求的自制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轉讓申請後,應當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五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為物權客體的,從其規定。
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