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機關委托下屬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應當到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所辦理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申請。
擴展數據:
辦理營業執照的相關要求如下: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載明個體工商戶名稱、經營者名稱、組成形式、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登記日期和編號、發證機關和發證時間等信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依托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數據庫,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個體工商戶信用監管,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3.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登記,或者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4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宜賓市場監管局-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