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四條。自然人從事工商經營,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有壹個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四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經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認證後,方可生產、銷售和使用。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新開發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規定的辦法生產、銷售和使用,並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依照本條規定,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或者技術鑒定的消防產品,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機構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