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準備的材料有:會計科目變更更正申請表;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居民身份證,16周歲及以上人員提供,原件和復印件;父母的結婚證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父母的離婚證,由父母離婚時出具。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的變更需要父母雙方簽字同意;雙方不能同時到場的,由公證處出具父母同意子女改名的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父親、母親死亡證明,出具父親、母親死亡證明;收養證明或解除收養證明,出具收養人姓名變更或解除收養關系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街道或學校證明,如果孩子不上學,就沒必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