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構成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騙取、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以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就應該作為犯罪處理,應該追究。本罪的構成要件如下:客觀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及其正常活動的威信。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務,實施詐騙。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都可以構成本罪。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其犯罪目的是謀取非法利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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