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冒名頂替,是指冒名頂替者向公司出資,並以虛擬人(如已死亡的人或虛構的人)的名義註冊,或盜用真實人的名義。冒名頂替者雖然在工商登記中登記為股東,但不能認定為股東。他人以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股東的,虛假登記的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以虛假姓名登記為股東的人承擔補足出資或者賠償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冒充股東的情況下,往往伴隨著偽造、變造身份證、偽造公司文件私刻印章、偽造驗資證明等行為。這些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或者構成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或者構成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如果已經構成刑事犯罪,可以先追究刑事責任,然後刑事判決可以請求工商部門註銷登記或者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三)冒用他人出資,在公司登記機關將他人登記為股東的,冒用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要求以虛假姓名登記的股東承擔補足出資或者賠償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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