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冷靜期為30天。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向主管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在30天的冷靜期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憑相關證件和材料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離婚需要以下材料:
1.雙方身份證和戶口本;
2.離婚協議;
3.雙方的結婚證;
4.當事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辦理離婚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