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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市、縣兩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未依法進行征收公告是嚴重的程序違法行為。雖然看似簡單的程序,但也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之壹。對於被征收人來說,如果沒有公告程序,就相當於失去了知情權。如果不公告就實施拆遷,被征收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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