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書面合夥協議,但個人合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符合合夥的其他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合夥;
2.個人合夥應當簽訂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明確合夥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有合夥資格,且兩個以上無關聯當事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為合夥關系;
3.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決定,合夥人有權執行或監督。合夥人可以提名負責人;
4.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5.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清償;
6.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合夥人償還合夥債務超過其應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7條。
合夥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為了同壹商業目的而享有利益和承擔風險的協議。
第968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金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