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因下列情形延長工作時間,勞動者不得拒絕:
(1)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者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
2.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3.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4.無論加班是否有報酬,員工都有權拒絕加班;如果公司不支付節假日加班工資,員工有權要求公司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如雙方協商不成,可依法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或撥打當地勞動監察大隊電話12333進行舉報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