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時效期間為壹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後,責任人向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
法律客觀性: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四十壹條的定義,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並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由壹個港口經海路運至另壹個港口的合同,其基本當事人是托運人和承運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具有很強的涉外性。根據通常的立法例,涉外合同的訴訟時效比非涉外合同的訴訟時效長。但由於流動性大、活動範圍廣、取證難,為了督促權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及時有效地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法律規定了較短的訴訟時效。我國《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時效期間為壹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或者時效期滿後,責任人向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賠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或者收到受理其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