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先取得營業執照等法律主體資格。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為申請人。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投標單位的食堂,申請人應當是《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中載明的主體。
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
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罰款。
第十四條明知是經營者而為其提供經營場所,或者為其提供運輸、倉儲、保管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阻礙查處部門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