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九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查問、檢查。
沒有執法證不能執法。妳必須出示相關證件才能執法。
無執法證執法視情況而定:壹是阻礙公務人員、行政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即在警察單獨執法過程中受到阻礙的,構成妨害公務;第二,如果不是警察單獨執法過程中的阻礙,不構成妨礙公務。
執法必須有執法證。只有正式工作人員才能申請執法證。沒有執法證,誰也不能執法。發現問題只能保護好證據和現場,等待執法人員前來處理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77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肇事,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