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生產藥品所需的原料和輔料應當符合藥用要求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相關要求。藥品生產過程中,應當按照規定對原輔料供應商進行審核,確保采購和使用的原輔料符合前款規定的要求。
第四十六條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當符合藥用要求,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安全的標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不合格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停止使用。
第四十七條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對藥品進行質量檢驗。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不得出廠。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藥品出廠放行程序,明確出廠放行的標準和條件。符合標準和條件的,由質量授權人簽字後方可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