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依法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不滿三年的,不超過2個月;超過三年的,不得超過六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只需要不違反法律即可。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註意保留提交的證據(郵件、錄音錄像等。),勞動合同到期後可以解除。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壹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