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正常情況下離婚所需文件
前提是夫妻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雙方都願意離婚,離婚協議簽訂後,離婚協議要註明子女情況下子女歸屬和財產分割的解決結果,才可以拿著材料去民政局辦理。離婚協議需要的材料如下:證明本人身份的相關證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夫妻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夫妻雙方1。
二。協議離婚的程序
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負責。協議離婚的登記機關是城市的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民政部門,農村的鄉、民族鄉的人民政府。協議離婚必須由雙方親自向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明、單位或村或居委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後,應當在壹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當充分了解協議內容,特別是註意雙方要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贍養配偶生活困難、財產分割、債務處理是否妥當。
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拒絕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系自雙方領取離婚證之時起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