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律體系的特點1,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2.合法的樣式是:1。遵循“先例原則”,法院開創的先例對今後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2.在審判方式上,美國和英國壹樣,采用歸納推理,即從以往的案例中歸納出普通法原則,然後對案例進行分析,再對本案做出審判結論。3.在對待程序法還是實體法的態度上,美國更重視程序法。3.法律移植有壹種批判精神。在符合美國國情的前提下,不適合美國國情的普通法規則不適用。例如,廢除了“普通法訴訟”和“衡平法訴訟”。4.立法與司法雙軌制。美國的立法權根據憲法分別由聯邦和州行使,聯邦法律和50個州的法律形成各自的體系。法院分為聯邦法院系統和州法院系統。這兩個法院系統互不隸屬,獨立行使權力。5.判例法與成文法並重,理論與實踐互補。美國較早地表現出重視成文法的趨勢,特別是19世紀下半葉以來,成文法大量出現並迅速發展,國會立法成為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徑。美國不僅強調法院和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也重視法學家的作用。比如由律師、法官、法學教授完成的對妳的法律規則進行抽象理論表述的《法律重述》,對美國司法實踐有壹定影響。6.法律解釋的靈活性。美國法官享有對判例和成文法的司法解釋權,這往往導致判例規則和成文法條款的含義具有很大的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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