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發布下列廣告,應當依照本條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取得《戶外廣告登記證》:(壹)以展板、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為載體的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發布的廣告;(二)在車輛、水上漂浮物、升空裝置、充氣物、模型表面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三)設置在地下鐵路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下通道以及車站、碼頭、機場航站樓內外的廣告;(四)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在本單位註冊地址和合法經營場所的合法控制地帶設置的,宣傳本單位名稱、標誌、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聯系方式的自行設計的戶外廣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除非當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