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壹條第壹款。這部憲法賦予的所有立法權都屬於美國國會,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第二節。眾議院由各州人民每兩年選舉壹次的議員組成,各州選舉人應具備該州州議會人數最多的第壹院選舉人所要求的資格。25歲以下的人,成為美國公民不滿7年的人,或選舉時他所選的州的居民,都不得成為眾議院議員。眾議員的人數和直接稅的數額應在聯邦所轄各州之間按人口比例分配,各州人口指自由民總數加上其他所有人口的3/5。自由人總數包括必須服役壹定年限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稅的印第安人。實際人口統計應在合眾國國會第壹次會議後三年內進行,此後每隔10年以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眾議員人數限制為每30,000人65,438+0,但每個州至少應有65,438+0名眾議員。在實施這壹人口統計之前,新罕布什爾州可選舉3人,馬薩諸塞州8人,羅德島和普羅維登斯1,康涅狄格州5人,紐約州6人,新澤西州4人,賓夕法尼亞州8人,特拉華州1,馬裏蘭州6人,弗吉尼亞州10,北卡羅來納州5人,南卡羅來納州5人,南卡羅來納州5人。任何壹州的當選代表出缺時,該州的行政長官應發布選舉令,以補缺額。眾議院應選舉其議長和其他官員,並單獨享有彈劾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