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穩定和福利改善。兩國重申了對《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的信念,以及與世界各國政府和人民和平相處的願望。兩國確認《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單獨或集體自衛的權利。為了維護遠東的國際和平與安全,兩國決定締結這壹條約。
擴展數據:
1951年9月8日,美國不顧中國等的強烈反對,在舊金山與日本舉行了議和會議。與此同時,雙方締結了“和平條約”,並簽署了條約。該條約的主要內容是:
(1)美國有權在日本及周邊駐紮陸海空軍;
(2)駐日美軍及其周邊“能夠維護遠東地區的國際和平與安全和日本免受外國武裝攻擊的安全”,包括應日本政府要求“鎮壓1外國的唆使和幹涉在日本引起的大規模暴動和騷亂”;
(3)未經美國事先同意,日本不得將任何基地及與之相關的任何權利給予任何第三國。1952年4月28日,條約正式生效。1960年6月,日美兩國根據國際關系的新進展,修改了上述條約,重新簽署了《日美合作與安全保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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