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是故意犯罪,構成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因為已經預見到而認為可以避免,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即行為人如果知道對方精神脆弱,身體有病,可能會生氣,故意追求激怒對方的結果。那麽,這種借助“氣”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主觀上具有故意,與被害人的死亡後果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即構成犯罪,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但不具有追求對方死亡的目的。在爭執中,惡語傷人,侮辱對方,幹擾精神。在這種情況下,“氣人”實質上構成了民事法律調整的侵權行為。
行為人不存在主觀過錯,對方生氣純屬偶然。那麽這種“激怒人”就是意外,行為人既不承擔刑事責任,也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從社會倫理的角度來看,行為人應該承擔壹定的道德壓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