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店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返還預付款,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返工、更換、退貨要求的,應當退還費用,以及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經營者未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護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經營者預先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返還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