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法律對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數量沒有限制,只需要當事人自由協商。目前有法定免責條款和約定免責條款。
法定免責事由是不可抗力:(1)不可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是否、何時、何地、發生了什麽。這要以普通人的先見之明來判斷;(2)不可避免,即無論當事人采取什麽措施,或者即使盡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者避免事件的發生;(3)不可克服,即客觀力量為當事人自身能力和條件所不能克服;(4)客觀情況,即存在於當事人行為之外的客觀現象(包括第三人的行為)
約定免責是指合同中當事人約定免除未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約定的免責事由即為約定的免責事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