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證明指醫療衛生單位死亡,憑死亡醫學證明;
2、公民正常死亡不能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委會或衛生站出具的證明;
3、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的,憑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4、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簽發死亡證明的程序如下:
1.提交材料:死者身份證、戶口本、死亡醫學證明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死亡證明、醫務部門醫學死亡證明、居委會死亡證明;法定機關的死亡證明函和殯儀館的火化通知。戶口簿屬於集體戶的,集體戶口簿的地址頁和申請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屬於集體戶常住戶口登記卡原征集,已全部註銷的家庭戶戶口簿原征集。
2.辦理流程:由當地派出所戶籍窗口受理申請,出具註銷證明,收回居民身份證。
3.辦理時限: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
綜上,需要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治療的非正常死亡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的推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的,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城市安葬前壹個月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戶主和發現者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