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環境保護法所遵循、確認和體現的、貫穿整個環境保護法的環境保護基本原則和政策,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是環境保護法律調整的基本準則,是環境保護法精髓的集中體現。環境保護法基本原則1。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原則。這壹原則是指正確處理環境、社會和經濟發展之間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關系,在發展中保護它們;在保護中發展,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壹。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這壹原則是指提前采取預防措施,防止環境問題和環境破壞;在預防為主的同時,積極控制已經形成的環境汙染和破壞;以較少的投入,取得較大的效益,采取多種方式和途徑的組合來治理環境汙染和破壞,以提高治理效果。如合理規劃,調整產業布局,加強企業管理,發展綜合利用。3.汙染者控制和開發者保護原則。這壹原則又稱“誰汙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原則,明確規定了汙染和破壞環境和資源者應承擔治理和保護的義務和責任。4.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原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地區環境質量的最高行政責任者,有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集體、個人的財產不受環境汙染和破壞。5.依靠群眾保護環境的原則。這壹原則也被稱為環境保護的民主原則。它是指全體人民都有權利和義務參與環境保護和管理,進行群眾性環境監督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