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醫療產生的全部費用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二是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承保商業第三者保險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進行賠償,侵權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壹)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者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3)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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