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國公民的房屋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侵犯公民的住宅。即公民的房屋不受侵犯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同等重要,也受法律保護。基於此,我國《刑法》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本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
1,客體要件我國刑法把侵入住宅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我們不難得出結論,本罪侵犯的類似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實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非法”是指違背眾議院議員的意願,或者沒有法律依據。“侵入”主要是指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和允許,進入他人房屋,不顧權利人的反對和勸阻,強行進入他人房屋;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負有刑事責任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具有故意。行為人明知是非法侵入或者不退出,違背權利人的意思表示,或者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主動侵入或者被動不退出的,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經法定程序,國家工作人員無權檢查和搜查公民的住宅。如果他們憑借職權隨意進入公民住宅,也構成了侵入罪。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